为了加强实训室管理,避免仪器设备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师生应自觉爱护设备,节约器材,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保管好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与丢失。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令其赔偿。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当事人的态度和仪器设备损坏的程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三、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及丢失,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2、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的。
3、实训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造成损坏由指导教师负责;不服从指导,造成损坏的由操作者负责。
4、由于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被盗的。
5、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
6、公物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7、使用者使用时偷盗的。
四、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的价值酌减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态度较好的。
五、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推诿责任的,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在实训室故意破坏或者偷盗仪器设备的给予3到5倍的赔偿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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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