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正常的实训教学秩序,保证实训教学的正常进行,实现实训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训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训课和理论课中的实训环节,是实现高职培养目标的主体教学之一,也是高职教育办出成效、办出特色的关键。实训教学是培养学生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教育过程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实训教学要与理论课教学相辅相成,必须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等教学原则。
第二条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是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培养专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它体现了学校培养人才的模式和基本要求。实训教学大纲是指导实训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根据教学文件和课程大纲的基本要求制定。实训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训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训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训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三条 实训指导教师在实训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实训指导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实训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训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
第四条 加强实训教学工作的管理是提高实训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实训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要认真都要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理论,借鉴国内外的实训教学管理经验,熟悉业务,坚持深入教学第一线,注重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和改革,努力提高实训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实训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五条 实训教学必须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或指导书、实训安排表等教学文件规定的指导下进行,杜绝实训教学的随意性。
第六条 单独设实训课的课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实训教学的总学时数。不单独设实训课的课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该课程实训教学所占学时数,教学计划制订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七条 实训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实训教学指导文件。每门实训课均须制定《实训教学大纲》。未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其《实训教学大纲》应作为课程教学大纲的子大纲附于教学大纲之中。《实训教学大纲》是进行实训教学的指导性文件,要对本课程实验教学总的目的、任务、要求,实验项目的确定(包括选做项目),学时分配,教学方式,考核标准和评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实训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训指导书(或实训教材)和考核学生实训课成绩的依据。各门实训课都应有实训教学大纲,没有大纲不能开课。
第八条 实训教学大纲须经各研究室集体讨论编写经所在系审查后报院部教务科和实训中心,经审定修改后上报学院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专家评议后报主管经理批准。经主管经理批准的实训教学大纲为法定文件,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应维护实训教学大纲的严肃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实训教材或实训指导书应根据实训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要对每项实训的名称、内容、学时、实训设施、实训方法、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实训结果、数据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选用、自编或改编的实训教材,需经研究室讨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为认真实施教学计划,规范实训教学,便于院系对实训教学进度的了解与检查,各实训室应认真规范填写实训项目相关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系实训中心留存。
第十一条 各实训室要按学院或系统一印制的实训相关记录资料逐项填写清楚,尤其是实训项目名称、对应专业和年级、实验要求、实验学时、每组人数、班级人数与指导教师等准确无误逐一填写,并将每次实训情况汇总后反馈到实训中心。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实训教学任务通知单》由教务科负责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训教学大纲的规定填写,并在前一学期期末下达,由研究室和实训中心认真核对签字后于假前返回教务处一份。各院部应根据《实训教学任务通知单》组织有关指导人员认真填写《实训授课计划表》(院部教务科、研究室、实训中心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实训安排表一经下达,任何部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教务科、实训中心将按教学计划和课表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训教学质量。
第三章 实训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实训教学要严格按照实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实训项目。
第十五条 各研究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积极主动编写实训教材(讲义)或实训指导书。指导书应包括实训目的、要求、实训原理、实训所用仪器、实训步骤和方法、实训注意事项、实训预习要求、实训报告要求等,实训指导书应随教学计划和实训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六条 实训指导教师要按照实训教学大纲和实训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实训教案。每次实训课之前,实训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训用材料和工具对实训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训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对实训难度较大或新开的实训要进行预做,对新到岗或首开实训的指导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
第十七条 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训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训前,指导工作人员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训。
第十八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训课,由实训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训守则及实训室有关规章制度。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人员有权停止其实训。
第十九条 实训指导教师在实训前应对实训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主讲教师必须与实训技术人员一道参加学生第一轮实训的指导。实训中,指导人员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训指导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二十条 实训教学实行“原始记录制度”。实训指导教师必须让学生独立操作实训,并检查每组学生的实训记录资料,检查合格后方可给学生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实训用原始记录按实训规范和实训的要求印刷使用)。学生依据经指导人员签字的原始记录纸完成实训报告,并与实训报告一并上交。凡无经实训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训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纸不符者,按本次没参加实训处理,凡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必做实训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第二十一条 上实训课时,实训室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训纪律,保持肃静和实训室清洁,不准动用与实训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训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训指导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训。
第二十二条 实训结束后,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院部实训中心。
第二十三条 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训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训或重写实训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训教学质量检查是实训教学管理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提高实训教学质量是实训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进行实训教学检查是为了深入了解实训教学情况,巩固成绩、找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实训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确保教学计划和实训教学大纲的正确实施。实训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训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实训课堂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都应重视实训教学检查,包括校领导、院领导及各院部教学管理人员、研究室、实训中心等都要经常深入实训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训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方法了解和检查各门实训课的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训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文字记载。
第二十六条 院部教务科负责制定实训教学检查细则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实训教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建议、会同学院有关人员及时做出实训教学检查的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实训教学和实训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训教学质量和实训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章 实训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训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训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每门实训课结束后,研究室和实训中心应组织学生进行实训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需按相关规定进行补考。
第二十八条 实训课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平时成绩由学生平时实训的到位情况和实训报告完成情况决定。考核成绩可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在实训结束前统一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训课由实训教师负责组织进行。实训教师要严格按《实训项目手册》规定的内容进行记载和考核,内容应覆盖所有学生应掌握内容。实训考核以实际操作为主,凡实训操作未通过者,该门实训课成绩以不及格计,必须补考。
第三十条 “学生实训课期末成绩考核表”一式三份,在实训结束后,报系实训中心一份、研究室一份,教务处科存档一份。所有实训资料在学期结束前及时上交实训中心存档。
第五章 实训教学改革
第三十一条 研究室主任、实训中心主任应组织实训指导教师,开展实训教学法研究活动,不断改革实训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三十二条 有条件的实训室,可在常规型实训的基础上,增加综合型、设计型实训,多开选做实训,更新实训项目,并加强使用现代测试手段和微机进行实训数据处理、分析等方面的训练。
第三十三条 实训室要创造条件,积极设法对师生实行开放,采取开放实训教学。
第三十四条 要鼓励实训指导教师,自制或改造实验装置。
第六章 实训指导教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训指导教师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上好实训课。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遵守学校有关实训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实训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实训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实验师以上职称,具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新到实训室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试讲、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训。
第三十七条 实训指导教师应根据情况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实训开设水平。
第三十八条 鼓励技能实训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校内外培训和进修。实训技术人员的进修应以在职进修为主。实训技术人员进修期间有关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训中心要会同系部定期对实训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奖优惩劣,有关奖惩工作量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实训指导教师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教书育人,保质保量地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对不服从安排和不认真执行学校有关实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而造成教学事故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扣罚工作量,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程的解释权在院教务科和实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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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修订